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本條例施行前,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工作,無需許可,而依本條例第十三條,須經許可方得工作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逾期未辦理者,為未經許可。
相關機關處理前項申請許可,必要時,得會商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