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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法規章節: 第53條

違反依第三十四條所定辦法發布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違反者,並得由中央銀行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營全部或一部外匯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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