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中央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