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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貿易,得以直接方式為之。
但因情勢變更致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時,得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予以必要之限制。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香港或澳門之物品,以出口論;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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