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之人員,受聘僱達相當期間者,其入境、居留、就業之規定,均比照臺灣地區人民辦理;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與配偶之父母隨同申請來臺時,亦同。前項機構、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之認定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