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委員會議紀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左列事項:一、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五、紀錄人員姓名。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前項會議紀錄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下次會議議事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