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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承本會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派駐本處人員,得由本會視需要,賦予適當名義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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