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法政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兩岸法政事務之政策研析、規劃、審議及協調。二、兩岸人民往來法規之研擬、審議及協調。三、兩岸訂定協議相關法制之研究。四、兩岸法政相關議題所涉協商事項之研擬、規劃及推動。五、對授權處理兩岸事務之中介團體會務運作監督及其法制之審議。六、兩岸社會交流、專業交流業務與法制之規劃、審議、協調及處理。七、大陸地區法制研究。八、兩岸司法、法務、醫藥食安、勞工、內政、天然災害及消費者保護等法政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處理。九、其他有關兩岸法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