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為業務需要,各機關派於本處之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之任免遷調,應先洽本會意見後辦理;其他人員之任免遷調,應知會本會。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處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本處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處所定員額內任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