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會首長交代由行政院院長或院長派員監交。本會各單位主管人員交代,由本會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由本會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