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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為移轉民營,將其全部或一部,改組為公營公司者,得沿用原事業之預算。
政府持有前項公營公司股份,得於公司設立登記後轉讓,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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