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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事業,其公股部分之轉讓,得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前條及第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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