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前,應辦理從業人員轉業訓練、第二專長訓練或就業轉導。必要時,由其事業主管機關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辦理。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後五年內被資遣之從業人員,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轉業訓練或就業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