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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前,應辦理從業人員轉業訓練、第二專長訓練或就業轉導。
必要時,由其事業主管機關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後五年內被資遣之從業人員,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轉業訓練或就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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