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申請核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土地區位,不得位於區域計畫所稱之環境敏感地區第一級。但屬內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經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