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擬訂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應載明該離島之角色定位、未來發展目標及實施之空間範圍等總體目標。依同條第二款擬訂實施策略,應載明整體發展策略、成長管理策略、島嶼特色及脆弱度因應策略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