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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各機關更換檔案電子儲存作業相關軟硬體設施時,應先製作備份,避免資料流失。
轉置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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