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檔案經電子儲存後,應於電子媒體中製作電子說明檔,註記「同原檔案」字樣,並記錄下列事項:一、檔案管理機關。二、電子媒體編號。三、製作完成日期。四、電子影音檔案清單。電子影音檔案副版,應註記「推定其為真正」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