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原始文件經攝製微縮片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微縮片編號、微縮母片保管單位及原始文件處理情形註記於檔案目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