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彙整之國家檔案目錄及機關檔案目錄,應每半年依下列方式之一公布:一、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二、刊載於政府出版品。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或複製。四、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