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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檔案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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