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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至少每十年應檢討一次;必要時,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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