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檔案因天災或事故毀損,經鑑定結果認無法修復者,各機關得將其原因及已毀損檔案之檔號、案名及數量等詳細情形,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銷毀。檔案因天災或事故滅失者,各機關應將其原因、時間、地點、滅失檔案之範圍、數量等相關說明及佐證資料,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