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收文處理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一、收文作業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即時或定時進行收文作業。
二、收受公文經列印者,應由收文方之電腦系統加印頁碼及騎縫標識,並得標明電子公文,按收文處理作業程序辦理。
三、來文誤送或疏漏者,通知原發文機關另為處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