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各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款對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初核時,得採行下列方式辦理:一、派員赴各國營事業實地查證。二、派員參加各國營事業年度工作檢討會。三、約集各國營事業有關人員舉行工作講評。四、約集各國營事業工作考成主辦人員舉行座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