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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為公開,應於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後一個月內為之;變更時,亦同。
公開方式應予以特定,並避免任意變更。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其他適當方式,指利用政府公報、新聞紙、雜誌、電子報或其他可供公眾查閱之方式為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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