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特定目的消失,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公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而無承受業務機關。二、非公務機關歇業、解散而無承受機關,或所營事業營業項目變更而與原蒐集目的不符。三、特定目的已達成而無繼續處理或利用之必要。四、其他事由足認該特定目的已無法達成或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