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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治檔案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檔案局就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之申請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通知檔案移轉機關(構)或相關機關(構)表示意見。
受通知機關(構)應於十日內表示意見;屆期未表示意見者,視為無意見。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如有平復司法不法、賠償、補償或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之急迫情事者,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優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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