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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主要任務如下:一、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每四年檢討一次。
二、協調、審議、監督與指導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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