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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有關規定,審查確認該文書具有永久保存價值後,始得接受捐贈。
前項審查經過及結果應函知該私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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