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表示;其以言詞為之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