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之獎勵方式如下:一、發給謝函、獎狀、獎牌或獎座。二、頒給匾額。三、減免閱覽、抄錄、複製檔案之費用。四、展覽時標示具名簡介。五、公布捐贈事蹟於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網站。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獎勵應以公開表揚方式為之。捐贈複製品或薦報珍貴文書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確認且完成捐贈者,得參酌第一項第一款方式獎勵之。第一項獎勵方式,必要時得併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