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基金當選為被投資事業之董(理、監)事或監察人時,應指派對該被投資事業所營業務具有專門知識或經驗之本基金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研究員、副研究員或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擔任之;有關董(理、監)事、監察人之遴選、管理及考核規定,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