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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基金投資之事業於經營獲利、投資目標達成、經營不善、產業經營環境變動或其他情事變更,有處理之必要時,本基金投資之股權得全部或一部出售,其出售所得收入,應歸入本基金循環運用或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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