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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前款外國專業人才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
三、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四、專業工作:指下列工作:(一)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工作。
(二)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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