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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規定;有關入境、停留及居留等事項,由內政部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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