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得隨同本人申請永久居留。前項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永久居留許可依本法或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二十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之永久居留許可應併同撤銷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