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
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