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一、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規劃、協調推動及國際合作。二、政府公共建設計畫與政策之審議及協調推動。三、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之審議。四、公共建設投資方案與國家建設專案之規劃及協調推動。五、氣候變遷及環境資源永續發展政策與計畫之研擬、審議、協調推動及國際合作。六、都市、農村再生、產業用地發展計畫與政策之研擬、審議及協調推動。七、區域及離島發展建設與政策之審議及協調推動。八、其他有關國土區域離島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