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定期向管理局申報營運、操作及檢測紀錄,其申報及保存方式,比照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之規定。管理局得派員進行前項申報紀錄資料之調閱及追蹤查核,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配合相關資料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