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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進駐對象應以從事創新研發及創業發展為限,並不得量產。
不符合者,育成中心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經通知改善六個月後仍未符合規定者,育成中心應限期令其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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