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科學技術研究創新與發展,包括下列事項:一、國外新技術之引進。二、科學事業辦理研究發展工作之檢討及促進。三、園區事業間技術交流之促進。四、園區事業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獎助。五、學術講演或專題研討之舉辦。六、其他有關促進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及發展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