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應備置保稅貨品帳冊,報請海關驗印,驗印後依海關規定詳細記錄進、出倉數量、倉庫結存數量及動態紀錄等,供管理局及海關隨時查核之用。
園區事業進口之非保稅原料、物料,可與其他保稅原料、物料相互替代使用者,應一併登列於原料、物料帳管理,並於年度結算時分項列明,合併計算。
園區事業有關保稅之帳冊及編製之表報,應於年度盤存結束後,保存五年;其有關之憑證應保存三年。
前項資料,園區事業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海關核准,以微縮影片、磁帶、磁碟片、光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等按序攝錄後,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毀。
海關依法進行查案時,如須複印相關資料,園區事業應負責提供。
園區事業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備置帳冊,供管理局及海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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