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園區事業於辦妥設立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得檢具有關文件向管理局申請辦理保稅貨品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依法令規定合併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之園區事業,得申請承受合併消滅或分割前已取得之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已具備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之園區事業,位於不同園區之分廠,得向分廠所在地之管理局申請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業務。園區事業於區外之總公司或分公司已具備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向管理局申請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