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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同區內或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賣方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園區事業售予同區內園區事業,於交易後次月十五日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得採按月彙報及自行點驗進出區;售予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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