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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園區事業不得將非屬保稅貨品列為保稅貨品報運進口,如有誤列,應於放行後三十日內向海關申請補繳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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