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管理局辦理社區用地配售,應將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及抽籤順序之名單,事先公告十四日。利害關係人得自公告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管理局陳述意見,屆期未提出者,視為無異議。管理局審核符合參加配售資格者時,得要求被價購或徵收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提出者,由管理局逕行決定參加配售者及抽籤順序。管理局於第一項預告期間屆滿後,應將符合參加配售者及抽籤順序之名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