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社區用地之配售對象,限於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或房屋原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之認定,以地政機關登記者為準。房屋及房屋所有權人之認定,由管理局依據所有權登記、房屋稅籍編號與臥房、廚房、廁所等設施及其他供居住或自營商業使用設施之完整性及其他相關證據認定。管理局於為前項房屋及房屋所有權人認定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