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管理局為園區開發,擬具籌設計畫書時,得提出辦理社區用地配售之方案,由本部陳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前項方案應包括該期社區用地位置、面積等事項。前項社區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期園區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十,且不得逾十五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