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分署於受囑託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執行強制拍賣程序時,應通知該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抵押權人,必要時並得通知其他利害關係人。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向分署聲明參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