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管理局於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執行強制拍賣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囑託文書。二、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及送達證明文件。三、最新建物、土地登記謄本或建築執照相關文件。四、其他相關文件。前項囑託文書應載明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